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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请投12号!温州此案入选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温州检察 2021-04-28




投票啦!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的“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投票通道正式开启!


我市案件“宋某与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检察监督案”入选本次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




快动动手指,

为它投上一票吧!


投票时间

截止到2021年1月15日




方式一:


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投票页面,勾选“12.宋某与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检察监督案”,点击“投票”即可投票成功。



方式二: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进入投票页面,勾选“12.宋某与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检察监督案”,并点击“投票”即可。



一起来看看案例吧!

宋某与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工伤保险 抗诉必要性 司法救助


【案例简介】


2013年4月,湖北籍工人宋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某建设公司(注册地在温州市某区)位于甲区的工地工作期间受伤。宋某向甲区人社局投诉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9月,甲区人社局书面回复称已立案进行处罚。2014年,宋某与某公司达成接受1.2万元工资补偿后放弃工伤补偿等权利并解除劳动关系的民事和解。同年12月,宋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2015年至2019年间,宋某分别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撤销和解协议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均被驳回。2016年8月,宋某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劳动保障监察申请,要求责令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区人社局认为违法行为发生超过2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决定撤销立案。宋某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判决维持区人社局的决定,驳回诉讼请求。宋某先后提起上诉和再审,均被以相同理由驳回。


2019年10月,宋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原审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规定,结合宋某已经提供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违法事实,判决责令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故原审判决不当;甲区人社局既未责令某公司为宋某缴纳社保,亦未移送某区人社局处理,而某区人社局未依法全面审查事实即径行决定撤销立案,其行为均存在不当。由于某公司已破产,宋某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补偿,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引导宋某将诉求转到解决生活需要上来,以实质性化解本案争议;商请两区人社局达成给予宋某一定救济的化解方案。2020年4月2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宋某远在湖北新冠肺炎疫区的实际情况,通过全国检察机关视频通讯平台,连线湖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召开远程视频听证会,辩明是非,分清责任,宋某撤回监督申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与两区人社局发放救助金共计7万元。


【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从抗诉必要性出发,着眼于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促成当事人和解。考虑当事人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无法参与现场调处、签署书面材料,检察院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举行听证会。同时,对于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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